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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儿不宜”须有标识

    作者:标识制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9 15:11    浏览量:

    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未成年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报告。草案规定,不适宜未成年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没有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的,由文化行政机构依法查处。

    据了解,我国目前未对图书、音像制品等划分等级。因此,哪些图书或者音像制品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或者观看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对此,我市率先于全国作出明文规定。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两名以下未成年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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