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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也谈定牌加工标识的标注问题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8 17:52    浏览量: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3期刊登了《定牌加工标识标注烫待规范》的文章。作者讲到“上海某公司与苏州市一企业签汀一份定牌生产加工合同,委托该企业生产某一产品,然后由上海公司销售鱿者由上海公司指定某一公司进行销售,在其产品上只标上海公司的名称与地址是不够的,应当标注双方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其理由是‘受委托方实际就是在生产某一产品,企业不能隐瞒消费者的知情权.。
     
         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认为只标注上海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由于苏州企业作为受委托人只是负责产品加工并不负责对外销售,所以,该加工产品的标识就没有必要标上苏州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受委托方实际就是在生产业知情。另外,根据某一产品”的说法也不足以成为苏州企业应当在产品上标注其厂名和厂址的理由和依据。苏州企业本来就是根据与上海某公司所签汀的生产加工合同而进行某一产品的生产,该产品确实是受委托方—苏州企业生产,但因为其并不直接销售该产品,因而无需在产品上标注厂名和厂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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